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
会计内部监督制度
第一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(以下简称会计法)、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》(以下简称规范)要求,以及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的工作需要,特制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。
第二条 基金会会计人员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。
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部、会计人员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是:
1、国家财经法律、法规、规章;
2、会计法律、法规;国家统一会计制度;国务院有关业 务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或补充规定。
3、基金会内部会计管理制度。
4、基金会内部的项目预算、财务计划、业务活动等。
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应对每年制定的财务预算的合理有效性进行监督,并按规定程序上报获得批准;在预算执行中严格审核各项收支情况,对超预算的项目要按规定经秘书长批准方可列支;对大型公益活动要严格审核费用开支情况。
第五条 财务人员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。对不真实、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,并予以扣留,及时向财务负责人报告,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。对不记载不准确、不完整的原始凭证要予以退回,要求经办人员予以补充、更正。
第六条 财务部应依法设置账簿,账簿记录应遵照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、基金会《财务报告制度》等有关规定的规定。会计人员对账簿记录不真实、不完整、不全面、不准确的事项要及时予以纠正,并定期进行账目核对,保证账证相符、账账相符、账实相符、账表相符。对伪造、变造、故意毁灭会计账簿或者账外设账的行为,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;制止和纠正无效的,应向秘书处报告,请求作出处理。
第七条 财务部应定期编报财务报告,依法保证报表的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对提供虚假会计报告、强令篡改、编造财务报告的行为,应当制止和纠正;制止和纠正无效的,应向秘书处报告,请求处理。
第八条 财务部应监督财产物资的采购计划的审批制度;物资的验收、领用保管与使用制度;物资的维护、报废和转让等制度。并定期进行实物清查,对账实账款不符的情况,应查明原因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;超出财务处职权范围的,应立即向秘书处报告,请求处理,以确保公共财产的安全与完整。
第九条 财务部应按照《规范》中的规定对财务收支严把监督关。按照《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》、《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》的规定,严格审核各项财务收支的发生情况,确保基金会各项收支的合理合法。
第十条 财务部应按照《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财务内控管理制度》的有关规定,严格审核和监督基金会各部门的财务收支情况,各项支出手续要齐全,并符合财务制度规定。
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基金会财务部负责解释。
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基金会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正式施行。
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
2014年12月2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