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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章制度
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 绩效考核办法

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

绩效考核办法

 

一、目的

为进一步强化江西青原弘济慈善基金会(以下简称基金会)负责人工作责任心,加强内部管理,提升工作效率,创建一个具有发展潜力和创造力的领导团队,推动基金会总体战略目标的实现,特制定本考核办法。

二、考核对象

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基金会理事长、秘书长(执行秘书长)等负责人。

三、考核方法

采取述职报告、民主评议的形式一年考评一次。

四、考核内容

    从德、能、勤、绩四个方面进行述职和评议。

1、德:

积极正确地宣传贯彻国家方针政策、法律法规,积极主动加强关于慈善事业方面知识的学习,坚持爱国爱教,坚持正确舆论导向,弘扬社会正能量,带领基金会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;

待人处事谨慎、谦虚、细致、严谨、宽容、智慧;

工作中以大局为重,不计较个人得失。

2、能:

制定年度工作计划,统筹安排、合理分配各项工作,调动各部门、各分支机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;

强化内部管理,规范内部工作程序,工作机制合理、有效;

工作民主,作风正派,与班子成员团结协作,重大事项集体讨论、集体协商,安排部署各部门、各分支机构执行各自工作职责和工作计划。

3、勤:

能够积极主动指导、参与基金会各项重大活动、大型会议;

经常与各副理事长、理事、爱心企业、爱心人士保持联系;

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,促进我会各项工作健康发展;

廉洁自律,无任何为个人牟取私利行为。

4、绩:

各类项目立项、运转、执行情况、项目总结等程序规范;

各救助对象选定程序公开、公正、公平;

财务制度执行良好,各项财务指标均控制在合理合法范围内;

内部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,驻会人员稳定;

年度计划和财务预算执行良好,达到预定目标。